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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19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稽核审计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稽核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约定书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稽核审计室的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稽核审计室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如遇紧
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