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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亿实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2-28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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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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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沪观律顾 405 号-2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牛俊
                  英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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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会议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 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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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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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2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9,401,00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9.75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 1 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 2 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 个,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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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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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659,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41%;
                  反对 563,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0%;弃权 11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5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41%;反
                  对 563,901 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0%;弃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9%。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8,709,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7%;
                  反对 575,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115,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8,693,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4%;
                  反对 554,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弃权 152,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2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38%;反
                  对 554,801 股,占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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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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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620%;弃权 1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2%。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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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                                                                                          电话   Tcl∶   +862123563298     传真 Fax∶   +86212356⒓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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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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