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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
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会成员人数至少为 5 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
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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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九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战略企划部(政策研
究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
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企划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战略企划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企划部;
    (四)由战略企划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企划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企划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通
知时限执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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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企划部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或职能变动的,由承接相
应职能的单位继续履行对应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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