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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1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海南
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1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2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不得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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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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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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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以及《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列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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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
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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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所列事项;
    (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
    (三)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如事项紧急,可以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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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修订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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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步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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