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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
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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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
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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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前
述通知时限执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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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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