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06-2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1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
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2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 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最迟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4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5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6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2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8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定期向独立
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9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独立董事制度作出新的规定,则公司应执行新规定,并根据新的规定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10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