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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09-25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经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 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

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

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

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

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

                           -2-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

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

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

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并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3-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4-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

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5-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

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5000 万元的对外捐

赠(赞助)、有偿宣传等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6-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7-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九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

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二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

东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

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 股东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

批;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

于 30%的调整;

   2. 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对

外股权投资)投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3. 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

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

理财)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 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股东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

                               -8-
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授权董事会对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2.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大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

审批;授权董事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本条所指的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

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

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

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进行审批;授权

董事会对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方面

   1.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

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股东会对担保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不大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

   2.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控股

股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9-
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

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

股东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的,股东会对交易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 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六)大额捐赠(赞助)、有偿宣传等方面

    股东会审批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

助)、有偿宣传;授权董事会审批单项金额大于 500 万元,或

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且不大于 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

助)、有偿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

                           - 10 -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

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1 -
    第二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 12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

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 13 -
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

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

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 14 -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 15 -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

允许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 16 -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17 -
    第四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 18 -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1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 20 -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 21 -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 22 -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

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 23 -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

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予以说明;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公告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还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

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 24 -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 25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之间”、“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

过”、“过”、“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均不含本

数。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