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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9-25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经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 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

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下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非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运

营与财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内

控委员会、ESG 发展委员会共六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2-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战略投资管理部

门。

   第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公司内控管理部

门。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

     第十一条    运营与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程序,

对公司预算体系的建设情况提出建议;

     (二)审查公司年度预算和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提出建

                              -4-
议;

    (四)审核公司融资、担保、抵押及质押方案;

    (五)审核公司(含子公司)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方案。

    (六)审核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含股权)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运营与财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

    第十三条   ESG 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管理的战略规

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

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三)研究同业 ESG 发展情况,评估公司总体 ESG 绩效,

制定公司 ESG 管理年度目标;

    (四)审批公司生产安全环保、水土资源利用、生物多样

性保护、碳排放与气候变化、废弃物排放与利用、社区关系、

人权、商业道德、对外捐赠及有偿宣传等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

响的 ESG 事项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监督 ESG 事项年度履行情

况,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并拟定公司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治理方

                           -5-
案,指导监督公司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协助董事会处

理其他生产安全环保方面事务;

   (六)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

   (七)审议其他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重大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

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ESG 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安全与环保管理

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

                           -6-
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事务部负责人,保

管董事会和董事会事务部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

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8-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确定其组

成人员,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八)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

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裁行使。董事

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

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

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

或总裁行使。

   第二十四条      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并

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对经股东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

出不大于 30%的调整。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对经股

东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超过 15%的调整;

                               -9-
   (三)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

产、对外股权投资)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2%,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

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

委托理财)的,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3%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且年

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的项目进

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授权:

   (一)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董事会对单个项目交

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

审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 2%,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处置固定资产的

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

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处置固定资产

                          - 10 -
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 2%,且年

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处置固定

资产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 1%,

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

值 5%的项目进行审批。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

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

为。

    (三)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其他方面(包括

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

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

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项目进行

审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

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2%的项目进

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决定债务的权限和授权:

    (一)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年的长期贷款金额;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款金额

内, 授权董事长对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款金额做出不大于

20%的调整;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并对外签署

单笔贷款金额大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授权总裁审批并对外签署

单笔贷款金额不大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长期贷款合同。

                           - 11 -
    (二)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授权

董事长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

借款总体授信合同。在总体授信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贷款金额大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授权总裁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贷款金额不大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的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合同。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董事会对担保金额不大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本规则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

同时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则应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构

批准。

    如本规则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的,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情形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12 -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情形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0.5%(不含)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

外);

    (2)金额低于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3)金额高于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决定机构、人事的权限和授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二)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决定大额捐赠(赞助)、有偿宣传等事项的权

限和授权:

    董事会审批单项金额大于 5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且不大于 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有偿宣传;

授权董事长审批单项金额不大于 50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不

大于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有偿宣传。

                           - 13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上述

权限范围另有规定,则董事会应依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14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

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事务部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 15 -
   第三十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 16 -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三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事务部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事务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

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 17 -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

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 18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
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四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 19 -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签名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 20 -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 21 -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事务部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特别决议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回购股

份的情形;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22 -
审议通过。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五)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五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 23 -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五条      会议录音

                              - 24 -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事务

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 25 -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六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26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

“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27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 28 -
者解聘。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送规定的资料,上交所对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

利。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

                           - 29 -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

另行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之间”、“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

过”、“过”、“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均不含本

数。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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