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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暨退出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4-003
债券代码:252240              债券简称:23 江南 01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暨退出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转让份额暨退出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2 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份额暨退出合伙企业的议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资金安排和未来规划等因
素,公司将其持有的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
控禹澄”)49.9875%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实缴出资剩余
金额为人民币 2,400 万元)及其全部权益转让给天津沃达维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沃达维德”),经协商转让价格为 2,663 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
有北控禹澄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江南水务关于转让
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退出合伙企业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3-004)。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与沃达维德签订了《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截止 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转让款 600 万元,剩余 2,063 万元尚未到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江南水务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暨退
出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进展情况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转让款 950 万元,剩余 1,713 万元尚未到
账。
     经公司与沃达维德协商,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签订了《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天津沃达维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支付安排
     (1)乙方应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份额转让尾款
1,713 万元,其中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313
万元。
     (2)根据《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通过签署本协议一致同意,对于乙方逾期付款发生在本协议签
署日前的(不含本协议签署日),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协
议签署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份额转让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未付
价款部分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自逾期之日起算)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以本协议签署日未归还的 1,713 万元为基数,乙方按照年化 7%(即日 7%/365)
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自本协议签署日(含)至每笔本金归还
日(不含)。所有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应与最后一笔份额转让价款一并支付给甲方。
     2、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严格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在此情
况下,甲方有权解除《份额转让协议》及本协议,并不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北控禹澄
任何份额,乙方已支付的 950 万元甲方不予退还。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