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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6-28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20005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关于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7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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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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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上海环境”、“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列席上海环境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
                 监管指引 1 号》”)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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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16)(下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45
                 弄 11 号 1 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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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580,033,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029 %。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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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8.《关于支付 2023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 1
                 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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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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