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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24-11-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国泰君安独立财务顾问,就
国泰君安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
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国泰君安在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
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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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
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邵荻帆                 石昌浩                  游言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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