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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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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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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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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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