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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主任委
员指定,可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1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其中,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
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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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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