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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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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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其中,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
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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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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