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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外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3-23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

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各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办法中具有

以下含义:

    (一)公司或中国外运: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下属公司:指中国外运下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国外

运合并范围的公司;

    (三)各公司:指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

    (四)公司章程: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本办法: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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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

评估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

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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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七条 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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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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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保密

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管控和保护工作,必要时需按规定对相

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各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所涉企业信息资

料的移交记录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核心商业秘密等重要敏感信息的下属公司或审

计项目,应在审计业务合同中约定信息流向管控和监测要求,并与会

计师事务所及接触涉密敏感信息的审计人员逐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

据保护合规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数据保护合规承诺书应约定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

经选聘方事先书面授权或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

任何方式披露或公开保密信息以及未公开信息等。

    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

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证监、档案等主管部门相关要

求,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因地域分布或其他参股股东要求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等原因暂时不适合纳入公司统一采购范围的下属公司,可根据资产

规模、所属下属公司的数量及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自行选聘具有相

应执业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审批。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下属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内部流程,加强对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新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下属公司,若以前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不属于公司集中采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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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范围的当年履行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公司集中采购选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审批程序,并依据审批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相应审计业务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更换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情况外,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有效期不

超过 8 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再招

标,由公司财务部将审计服务需求和审计费用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续聘时,公司以选聘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续聘年度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各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各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

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

报公司审批。履行相关审批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

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九条 各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

合伙人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

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其中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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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复核合伙人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应当

合并计算。

    各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各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本办法规定年

限或中标有效期年限,出现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的审计业务终止情形,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适合承担国有企业审

计业务工作的,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按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在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并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整体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履职评估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质量、服务时效、沟通反馈情况、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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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经

营风险以及与各公司有重大分歧的,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

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下属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备案材料中向中国外

运财务部报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按本办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

评审、受聘、解聘文件和相关审批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即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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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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