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职履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中信重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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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董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且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所
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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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
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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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单位任职的人员
以及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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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
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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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任
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
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
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
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补充有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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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
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
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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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及《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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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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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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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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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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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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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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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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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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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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