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中信重工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2024-03-1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2021 年-2023 年度分红严格按照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
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
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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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外部经
营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维持不
变的决定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从而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未来三年(2024-2026)将按照以下计划,为股东提供合
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根据盈利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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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 20%时,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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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
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合理现金红利分
配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和实施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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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
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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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订调整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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