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7,398,8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7,398,8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日起未来 6 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334.04 万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 登记。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8.39 元/股调整为 8.28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222 元/股调整为 5.116 元/股;(2)同 意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注销完毕;(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810,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 续,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9.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8.284 元/股,并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11、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注销完毕。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116 元/股调 整为 4.895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284 元/股调整为 8.063 元/股;(2)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67,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628,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注销完毕。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 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由 4.895 元/股调整为 4.591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063 元/股调整为 7.759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所 持共计 5,582,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对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被选举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4 名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4,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 述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注销完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589,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上 市流通;(2)将 7 名已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16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注销完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 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4.591 元/股调整为 4.287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7.759 元/股调整为 7.455 元/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 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19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 93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 5,287,600 股和 2,111,2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2)将 6 名因个 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7,5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 25%。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7 日, 该批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 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的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年和2022年的净利润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分别为人民币42,596.65万元和 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人民币345,460.75万元,增长率 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为711.00%,满足解除限售的条 200%。 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除4名离职,剩余195名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N) 个人层面系数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满 优秀 100% 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良好 85% 合格 70% 不合格 0 (二)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 30%。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9 月 16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及 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的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年和2022年的净利润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分别为人民币42,596.65万元和 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人民币345,460.75万元,增长率 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为711.00%,满足解除限售的条 200%。 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 除1名离职及1名个人层面考核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合格,剩余93名激励对象绩效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N) 个人层面系数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满足解 优秀 100% 除限售的条件。 良好 85% 合格 70% 不合格 0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 期和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 93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所持 5,287,600 股和 2,111,2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的情况 除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95 人,可解除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5,287,6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23%。 本次可解 本次解除限 职务(第二届 职务(第三届 获授的数 除限售的 售的数量占 姓名 董监高) 董监高) 量(万股) 数量(万 已获授数量 股) 的比例 副董事长、首 沈忠民 无 120.0 30.0 25% 席战略官 董事、首席运 董事、智造业 张启应 营官、首席技 务线总裁、首 120.0 30.0 25% 术官 席技术官 董事、首席行 王金发 董事 120.0 30.0 25% 政官 梁才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62.0 15.5 25% 程家晚 副总裁 无 60.0 15.0 25% 鱼江涛 副总裁 无 60.0 15.0 25% 杨 璞 副总裁 无 20.0 5.0 25% 张忠海 副总裁 无 50.0 12.5 25% 王冬冬 副总裁 首席运营官 40.0 10.0 25% 易菱娜 副总裁 副总裁 20.0 5.0 25% 刘建军 董事会秘书 首席风控官 60.0 15.0 25% 樊元峰 无 董事 60.0 15.0 25% 韩冰 无 副总裁 40.0 10.0 25% 叶凡 无 副总裁 20.0 5.0 25% 副总裁、董事 潘永乐 无 10.0 2.5 25% 会秘书(离任) 小计 862.00 215.50 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253.04 313.26 25% 和其他员工(180 人) 总计 2,115.04 528.76 25% 注: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沈忠民先生、程家晚先生、鱼江涛先生、杨璞先生和张忠海先生职务发生 变动,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樊元峰先生、韩冰先生、叶凡 先生和潘永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的董事和高管。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变更 董事会秘书,潘永乐先生职务发生变动,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二)预留部分第三期的情况 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 93 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1,2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的 0.09%。 本次可解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数 职务 (第二 职务(第三届 除限售的 售的数量占 姓名 量 届董监高) 董监高) 数量(万 已获授数量 (万股) 股) 的比例 副董事长、首 沈忠民 无 180.00 72.0 40% 席战略官 董事、首席运 董事、智造业 张启应 营官、首席技 务线总裁、首 170.00 68.0 40% 术官 席技术官 副总裁、董事 潘永乐 无 10.00 4.0 40% 会秘书(离任) 小计 360.00 144.00 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67.80 67.12 40% 和其他员工(90 人) 总计 527.80 211.12 4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1 月 4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7,398,800 股 (三)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其他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96,300 -7,398,800 97,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64,097,906 7,398,800 2,271,496,706 总计 2,271,594,206 0 2,271,594,206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1)明阳智能就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有关规定;(2)明阳智能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明阳 智能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 务。 六、其他事项说明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之日起未来 6 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