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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9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10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明阳工业园,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5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7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73,907,9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1.3376
注:上表中“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无表决权的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股数。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张传卫
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葛长新先生代为主持。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现场及通讯出席 5 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启应
   先生、董事王金发先生、董事张瑞先生、董事樊元峰先生、独立董事刘瑛女
   士因公务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及通讯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成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能源服务业务线总裁刘连
   玉先生、首席运营官王冬冬先生、公司副总裁易菱娜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71,452,150 99.6355 1,559,334               0.2313   896,435    0.133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续聘会计师 281,328,052 99.1346   1,559,334   0.5494 896,435     0.3160
              事务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案:无
           2、 本次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 1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雨翔、程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