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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0 第 205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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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0 第 2053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
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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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
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
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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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预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披
露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
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A 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本次公司通过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 A 股股份的数量为 12,000,08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预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披露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 A 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本次公司通过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 A 股股份的数量为 27,999,95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3 年 8 月 15 日,
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34,751,400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
份数量为 5,248,643 股。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4 年 2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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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4,830,000 股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的 A 股股份数量为 418,643 股。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数量为 418,643 股。
     根据《回购股份监管指引》,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 418,643 股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
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分配现金红利基础,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3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
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3 元(含税),以 2024 年 6 月 4 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 25.08/股计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 (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08-0.3)÷(1+0)=24.78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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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6,223,156,942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A 股股份 418,643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数为 6,222,738,299 股,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223,156,942-418,643)×0.3÷6,223,156,942≈0.3000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6,223,156,942-418,643)×0÷6,223,156,942=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08-0.3000)÷(1+0)= 24.78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24.78-24.78)|÷24.78=0%,小于 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
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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