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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618 第 034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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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618 第 0347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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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长城汽车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长城汽车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4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本次注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 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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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部分
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汽车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
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
重新核定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正常行权,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 注销原因
      (1)因 61 名激励对象在《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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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 61 名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53,692 股。
      (2)因 46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降职,根据《2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按其新任岗
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 46 名激励对象
注销当期已调减的股票期权共计 151,046 股。
      2、注销数量
      公司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804,738 股,占公司目前 A 股股票期权登记
总数的比例约为 0.01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09%。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注销的依据、原因、数量等符合《管理办法》
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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