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1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97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2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8)。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回购股份 25,545,058 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截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 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2,683,514,26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回购股份 25,545,05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77,129,839.6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9),其中本次利润分配实施中需进行说明的事宜如下:一是 前期公告的预计总股本数量 2,683,501,941 股,系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量为 2,683,514,269 股,相差 12,328 股,系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实施转股 12,328 股;二是前期公告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 7,360,558 股,与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 25,545,058 股, 相差 18,184,500 股,系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回购了 18,184,500 股;上述回购账户的股份 25,545,058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2,657,969,211*0.33/2,683,514,269≈0.3269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2,657,969,211*0/2,683,514,269=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326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至专用账户不参与本次权益分配的股份,以及公司个别拟自 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俞其兵先生、俞勇先生、宁波旗滨投资有限 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 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187158) 的股份 25,545,058 股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剩余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 (2)限售股份按规定计税。对于持有本公司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股份的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实际按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 参照前述(1)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 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对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3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 2 号方大城 T1 栋 31 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文俊宇 联系电话:0755-86353588 传真:0755-86360638 邮政编码:518073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