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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明泰铝业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1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 年 2 月 5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140.50 万股。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4-005),公司独立董事赵引贵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2 月 4 日(每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3:30-17:00)。
    3、2024 年 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内容
包括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已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4-008),监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2 月 5 日为授予日,以 5.5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9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4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


                                      2
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人员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4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7、公司针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明泰铝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4)。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
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2 月 5 日
    2、授予数量:5,140.50 万股
    3、授予人数:904 人
    4、授予价格:5.5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
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1       刘杰      副董事长、总经理       45.00       0.88%          0.04%
  2      邵三勇     董事、副总经理         39.00       0.76%          0.03%
  3      王利姣          副总经理          39.00       0.76%          0.03%
  4       雷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9.00       0.76%          0.03%
  5      孙军训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9.00       0.76%          0.03%
  6      贺志刚          副总经理          45.00       0.88%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
  7                                       4,894.50     95.21%         4.10%
           心技术人员(898 人)
                  合计                    5,140.50    100.00%         4.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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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二)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2 月 5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4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收到认购款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
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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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5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140.50        16,192.58           10,120.36          5,397.53             674.69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

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泰铝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明泰铝业监事会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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