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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7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鹤年、黄晓泽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

前河南路 469 号 B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周孝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18 人,代表股份 56,082,67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6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

宁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          √
           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

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具

体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延期履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     49,872,614      88.9269   5,820,364      10.3781   389,700       0.6950


恢复表决

 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    49,872,614      88.9269   5,820,364      10.3781   389,700       0.6950
  计: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控股股    41,562,614    87.0008   5,820,364   12.1834   389,700     0.8158


        东、间接控股


        股东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延期


         履行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