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4713 号 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周年大会及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授权董 事会秘书派发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拟定 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5 号中国交通建设大 厦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66,890,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27%。其中,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9,976,399,18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590,491,100 股。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2025-2027 年度租赁和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建造 服务、接受劳务等日常性关联(连)交易上限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599,680,078 99.6506 2,060,300 0.3424 42,200 0.0070 A股 292,892,093 99.9277 9,003 0.0031 203,004 0.0692 H股 普通股 892,572,171 99.7414 2,069,303 0.2312 245,204 0.0274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680,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6%;反对 2,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4%;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2025-2027 年度金融服务类日常性关联(连)交 易上限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597,525,163 99.2925 4,180,115 0.6946 77,300 0.0129 A股 213,825,979 72.9522 79,075,110 26.9785 203,011 0.0693 H股 普通股 811,351,142 90.6652 83,255,225 9.3034 280,311 0.0314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25,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25%;反对 4,180,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6%;弃权 77,3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2025-2027 年度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类日常性 关联(连)交易上限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597,526,263 99.2927 4,214,115 0.7003 42,200 0.0070 A股 213,825,976 72.9522 79,075,111 26.9785 203,013 0.0693 H股 普通股 811,352,239 90.6654 83,289,226 9.3072 245,213 0.0274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26,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27%;反对 4,214,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3%;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90,279,075 99.9641 9,012 0.0015 203,013 0.0344 H股 普通股 10,564,611,957 99.9784 2,033,112 0.0192 245,213 0.0024 合计: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 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287,382 99.9788 2,069,600 0.0208 42,200 0.0004 A股 590,280,073 99.9643 8,013 0.0014 203,014 0.0343 H股 普通股 10,564,567,455 99.9780 2,077,613 0.0197 245,214 0.0023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670,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1%;反对 2,0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9%;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72 95.9679 9,013 0.0015 23,800,015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4,954 99.7551 2,033,113 0.0192 23,842,215 0.2257 合计: (7)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71 95.9679 9,014 0.0015 23,800,015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4,953 99.7551 2,033,114 0.0192 23,842,215 0.2257 合计: (8)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69 95.9679 9,015 0.0015 23,800,016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4,951 99.7551 2,033,115 0.0192 23,842,216 0.2257 合计: (9)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785,068 95.9854 9,015 0.0015 23,697,017 4.0131 H股 普通股 10,541,117,950 99.7561 2,033,115 0.0192 23,739,217 0.2247 合计: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国际核数师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1,782 99.9793 2,025,2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91 95.9679 9,004 0.0015 23,800,005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3,873 99.7551 2,034,204 0.0193 23,842,205 0.2256 合计: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974,332,882 99.9793 2,024,100 0.0203 42,200 0.0004 H股 566,682,090 95.9679 9,004 0.0015 23,800,006 4.0306 普通股 10,541,014,972 99.7551 2,033,104 0.0192 23,842,206 0.2257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716,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6%;反对 2,0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972,176,867 99.9577 4,180,115 0.0419 42,200 0.0004 H股 487,615,988 82.5780 79,075,105 13.3914 23,800,007 4.0306 普通股 10,459,792,855 98.9865 83,255,220 0.7879 23,842,207 0.2256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560,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4%;反对 4,180,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6%;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不超过 960 亿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1,782 99.9793 2,025,2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87 95.9679 9,006 0.0015 23,800,007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3,869 99.7551 2,034,206 0.0193 23,842,207 0.2256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715,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5%;反对 2,0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5%;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1,782 99.9793 2,025,2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86 95.9679 9,006 0.0015 23,800,008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3,868 99.7551 2,034,206 0.0193 23,842,208 0.2256 合计: (1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不超过 200 亿元储架式公司债券的议 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4,331,782 99.9793 2,025,200 0.0203 42,200 0.0004 A股 566,682,084 95.9679 9,007 0.0015 23,800,009 4.0306 H股 普通股 10,541,013,866 99.7551 2,034,207 0.0193 23,842,209 0.2256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715,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5%;反对 2,0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5%;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1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TDFI 储架发行资 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9,972,599,944 99.9619 3,757,038 0.0377 42,200 0.0004 A股 487,615,983 82.5780 79,075,108 13.3914 23,800,009 4.0306 H股 普通股 10,460,215,927 98.9905 82,832,146 0.7839 23,842,209 0.2256 合计: A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98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7%;反对 3,757,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3%;弃权 42,200 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5、上述议案中,第 1-14 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15、16 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有 效通过。 6、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