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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新传媒:皖新传媒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2024-04-1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下设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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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
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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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紧急
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
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
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
知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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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
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不
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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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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