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皖新传媒:皖新传媒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1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1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
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
案、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
公司采购相关制度,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3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方式的,
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
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
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

                         4
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
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
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
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

                           5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
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
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
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
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6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
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
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
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
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
过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其他审计服务涉及的期限计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评审等文
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
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
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

                          7
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
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
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
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
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
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
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 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
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
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除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
                         8
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
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9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
受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执行情
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
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
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0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
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
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
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
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
费用:
    (一)未能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
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
质量问题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制
度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

                           11
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
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