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皖新传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修订)2024-04-1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人员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
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
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对有
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
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
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
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
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4.未严格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差错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6.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7.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审
计部(法务合规部)会同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有关部门、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
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
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公司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
用也可并用。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
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
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