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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飞光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1-05  

            长飞光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长飞光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14 时 00 分召开

二、     会议方式: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形式

三、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

五、     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 65 号长飞光纤总
         部大楼 2 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大会审议事项

序                                                                 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名称
号                                                             A 股股东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              √

2      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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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发行待偿还本金
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其期限不超过 10 年,授权有效
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同意公司发行待偿还本金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
其期限不超过 10 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行
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
投资等所需用途。

    2、同意公司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以及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可以是单
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由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3、同意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备案
或注册,一次或分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

    4、同意本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24 个月。

    5、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决定
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
地点、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具体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的用
途、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对象、承销方式、发行目的、担保方式等发行相
关事宜;

    (2) 决定聘请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和人员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3) 向相关有权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批准、备案、注册等手续;

    (4) 签署、执行、修改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5) 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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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
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 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或挂牌有关的其他事项;

    (8) 办理其他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6、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
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具体决定及处理上述债券融资工具
的相关事宜。

    7、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在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备案或注册后,实际发行时,
在单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累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决策,超过前述范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8、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但尚未取得监管部
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的,或已经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
或注册但尚未完成发行的,则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持续至完
成有关发行事项之日止。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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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资料

议案二: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董事会已收到黄天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黄天祐先生因工作安排变动,
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黄
天祐先生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与其辞职有关的事项需要提请公司股
东注意。

    黄天祐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稳健的财务政策、规
范的公司治理及健康的业务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黄天祐先生表示
衷心感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经公司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曾宪芬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宪芬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袍金拟定为每年人民币 380,000 元(经扣除所有
税项后)。

   本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4 年 10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2)。

    曾宪芬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上议案已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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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曾宪芬先生简历

    曾宪芬先生,64 岁,中国香港籍。

    曾宪芬先生 1992 年于香港城市理工学院(现为“香港城市大学”)取得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FCPA)。曾宪芬先生于 2002
年 11 月至今任香港维德木业集团总经理(企业),于 2004 年 1 月至今任超逸创
意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于 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独立非执行董事,于 2024 年 1 月至今担任安
宁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宪芬先生于 1983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任容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现为“罗
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于 1992 年 9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联发制
衣集团财务总监;于 1994 年 10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威的影视集团执行总监;于
1995 年 9 月至 1997 年 7 月任群思电子集团总经理(企业);于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辉影国际集团财务董事;于 1999 年 3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华基泰
集团替代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于 1999 年 12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惠记集团首席
财务长(海外);于 2000 年 9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国中集团执行董事。过去三年,
曾宪芬先生曾于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宪芬先生现为香港医院管理局大会成员、行政委员会成员、审计及风险委
员会主席,同时亦是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管治委员会委员。

    曾宪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