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轮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0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议决议公告》,于同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召开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
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 1 号新时代广场 1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董事长、副
董事长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
半数的董事书面推选董事陶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和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2-
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规
则》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以下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关于审议《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和比例;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3-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