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要求,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春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生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春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生的任职 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