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中国核电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7-12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相关要求以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国
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
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规定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保
证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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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3、若当年收到的子公司现金分红扣除下一年度预计自有资本金开支、总部
费用开支及按原有分红比例的当年应分红金额后,仍有额外资金,且无临时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将在原有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股利支付率。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若董
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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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划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监督,当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发表意见。
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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