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中金公司2023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8-17
证券代码:601995 证券简称:中金公司 公告编号:临 2024-0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2024/8/23 2024/8/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 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2 日)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
相关公告。
(三)分配方案: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27,256,8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1
币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68,906,236.24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2024/8/23 2024/8/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其
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3 年度 A
股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0.18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
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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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已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申
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通知信息执行。
3、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05 7590
联系邮箱:investorrelations@c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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