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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ST 奥康         公告编号:临 2024-02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振滔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
字 01120240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
滔先生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5)。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4-009)。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王振滔,男,1965 年 5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王进权,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翁衡,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浙江省永嘉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奥康股份、王振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2022 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
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
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
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
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
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 , 占 公 司 当 期 净 资 产 的 14.45% ; 2022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
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
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
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
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