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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
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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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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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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