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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
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
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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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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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监事会主席列席会
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
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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