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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
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
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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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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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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