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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1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及其成员的工作,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
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包括 3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2 名职工代
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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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各
项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传、传真、邮件方
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会议
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
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两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
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
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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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会议记录的副本应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
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
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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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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