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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创力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25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要求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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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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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将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将积极拓展新媒体平台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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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联络方式。当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

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经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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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应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

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将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将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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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网络互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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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

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配

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可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

工作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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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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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公司将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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