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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创力集团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0,7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7,614,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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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石华辉先生。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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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
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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