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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0-26  

公司简称:创力集团                   证券代码:60301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6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7
(三)结论性意见.................................................... 8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9
(一)备查文件............................................................................................................ 9
(二)咨询方式............................................................................................................ 9




                                                                2
一、释义

   1、公司、创力集团: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股本总额:指本报告签署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7、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元:指人民币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力集团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创力集团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创力集团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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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
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7 月 1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6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0、2024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创力集
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1、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故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28.8 万股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发生
变更,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关于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7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650,7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公司
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2.91 元/股,根据上述价格
调整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91-0.15=2.76 元/股。
    综上所述,按照《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为 2.76 元/股+3.01 元/股*2.10%/365*计息
天数(年利率为 2.10%,实际计息天数自出资购股之日起至董事会批准回购事
项之日止)。
    3、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834,381.23 元,全部
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将变更为 23 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创力集
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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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9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