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1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华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83,790,647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5,423,72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678,366,927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210,293,747.37 元。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78,366,927×0.31÷683,790,647≈0.3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1)÷(1+0)=前收盘价格-0.3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
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8018888-8523
特此公告。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