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2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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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总额外资金支出事项。审批权限为累计占年度费
用预算 5%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累计占年度费用预算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低于 5000 万元。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
准。日常经营性事项除外,已通过相关审议流程的重大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审核公司内审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核重
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法治建设和内控体系建设方案,以及对有效实施进
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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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需要时将讨论和审议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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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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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此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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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如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三十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审计工作小组在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
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
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于会议决议产生当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
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
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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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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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
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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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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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4 日
本细则于 2012 年 3 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1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2024 年 4 月第三次修订,2024 年 10 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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