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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2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应遵
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对公司经营、财务以
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保证自己及关联人、关联自然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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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归口证券部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时间管理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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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数量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及买
卖时间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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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证券部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将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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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
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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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




     本制度于 2012 年 3 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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