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胜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8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4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胜华新材办公 楼 A402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110,9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9.525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9,427,348 99.1466 666,094 0.8314 17,500 0.022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郭天明先生 80,105,148 99.9927 是 2.02 于相金先生 80,105,142 99.9927 是 2.03 于海明先生 80,105,142 99.9927 是 2.04 姜伟波先生 80,105,142 99.9927 是 2.05 陈伟先生 80,103,742 99.9910 是 2.06 李蓉蓉女士 80,105,142 99.9927 是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徐春明先生 80,105,345 99.9930 是 3.02 王清云女士 80,105,142 99.9927 是 3.03 张胜先生 80,105,142 99.9927 是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高建宏先生 80,105,242 99.9928 是 4.02 刘峻岭女士 80,109,644 99.9983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修订《公司 2,007 74.5934 666,0 24.7561 17,50 0.6505 章程》的议案 ,022 94 0 2.00 关于选举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1 郭天明先生 2,684 99.7846 0 0 0 0 ,822 2.02 于相金先生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2.03 于海明先生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2.04 姜伟波先生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2.05 陈伟先生 2,683 99.7324 0 0 0 0 ,416 2.06 李蓉蓉女士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3.00 关于选举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3.01 徐春明先生 2,685 99.7919 0 0 0 0 ,019 3.02 王清云女士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3.03 张胜先生 2,684 99.7844 0 0 0 0 ,816 4.00 关于选举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4.01 高建宏先生 2,684 99.7881 0 0 0 0 ,916 4.02 刘峻岭女士 2,689 99.9517 0 0 0 0 ,318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 1、2、3、4 项议案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益文、王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