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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1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
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提交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公司证券部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
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
   申请人员
                             (单位)                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情人是否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知悉途径与方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式
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
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债
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