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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燕食品:紫燕食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1-09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