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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3-1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 2/3(即 6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
者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
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和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提案人提出
的提案,除应满足和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且无重大
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供股东做出合理判断的资料中某些结论性内容若是提案人自
行推论的,应以显著的文字说明。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提案资料不符合
上述要求,给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导致损失的,提案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
票程序;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
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办公地点或董事会确认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时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代理人签名样;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若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确,则代理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若委托书授权期限不明确,公司将按照仅自出具委托书之日起最近一次股东大会
有效理解。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有关股东大会的质询和建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的股东应事先准备好问题并提
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安排相关的质询和建议,就相同内容或相类式问题,主持
人有权就问题进行合并。
    在股东大会上的质询和建议以及就质询和建议的回答,应为与公司的发展、
管理、营运和股东大会需要决议的事项密切关联的事项,超出此范围的,主持人
有权制止和宣布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若关联股东认
为有必要,股东大会应同意关联股东就关联关系和关联事项向股东大会进行陈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中所列顺序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两名以
上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以外,本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下时,董事、监事的选举不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
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和交易日,当国家法定工作日与交易所交
易日不一致时,以交易日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规定的条款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