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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03-1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
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
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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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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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根据本办法,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
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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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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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
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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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
及保荐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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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该专项报告应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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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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