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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3-1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日
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认真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及经济
事项,并就有关事项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负有与董事一致的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董事议事规则中有关的对公
司秘密的保密条款适用于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其他根据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监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
面、传真及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书
面、传真及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有关监事会临时会议或紧急事项需召开监事会的程序规则,适用于与董事议
事规则一致的通知、送达、期间、决议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与会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
监事职责;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
面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
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